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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反对意见协商不成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解。钟鼓楼街道办事处在钟鼓楼街道办事处未依法依规组织调解。一是某社区居委会是民间调解组织,不能代表街道办事处。二是案涉楼栋有八户不同意增设电梯,而调解记录中仅有杜某某、黄某户和申请加装方进行调解。第二,钟鼓楼街道办事处未按规定进行公示,且公示内容中产权人信息不实。一是公示内容不全,二是申请增设电梯业主提交的《申请》《业主书面意见同意》中多名签字同意业主不是实际产权人。
被申请人称:钟鼓楼街道办事处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项上严格执行《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某某小区X号楼增设电梯事项于2021年启动,各职能部门签署《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现场踏勘意见表》后,因业主矛盾较大搁置。2023年11月16日,某某小区X号楼21户业主(涉及24套房产)向钟鼓楼街道提交增设电梯申请。某某小区X号楼共有29户业主,21户支持加装电梯,8户明确说反对加装电梯。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该楼栋申请增设电梯合乎条件。钟鼓楼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3月18日在某某小区X号楼入户梯间及万州区政府门户网对增设电梯申请材料来公示。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向办事处提交了反对意见。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钟鼓楼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4月16日在某社区居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上双方坚持各自意见,调解无果,但双方同意通过司法途径最终解决。2024年4月28日,钟鼓楼街道办事处再次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到现场对X号楼增设电梯进行联合审查,各职能部门审查意见为同意,并签字盖章。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内容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并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第三人述称:全楼共32户,其中供销社4套按一户计算为29户,按渝府办发〔2023〕70号文件第六条之规定,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20户即可。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6日,万州区某某小区X号楼住户向钟鼓楼街道办事处提交增设电梯申请书,同时提交了《申请书》《业主书面同意意见》《增设电梯费用分担协议》、申请加装电梯业主的产权证明及增设电梯示意图等相关申请资料。其中,《申请书》载明本单元共8层,共计32名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共2631.36平方米。《业主书面同意意见》显示,共23人签名捺印,其中签名业主中4户非产权人签名,2户未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此外,申请加装业主未提供增设电梯设计施工图的书面同意意见。
2024年3月14日,钟鼓楼街道办事处在万州区人民政府官网上对X楼增设电梯事宜进行公示;2024年3月18日,钟鼓楼街道办事处将增设电梯事项及相关附件在案涉楼栋进行公示。因申请人户不同意增设电梯,钟鼓楼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4年4月16日组织申请人户及申请加装电梯方部分业主就安装电梯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因经济补偿数额未达成一致。同日,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某某小区X号楼增设电梯调解情况记录》。2024年4月29日,钟鼓楼街道办事处组织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对案涉楼栋增设电梯进行联合审查,在《联合审查意见表》中,钟鼓楼街道办事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在审查结论处勾选“同意”选项并盖章;其中,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占用其他权属用地”一栏勾选了“否”,区住房城乡建委在“结构安全论证报告是不是满足要求”及“是不是满足消防要求”两栏均勾选了“是”。
另查明,某某小区X号楼共8层,一梯四户,共32户,其中,重庆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拥有4个产权。
又查明,《某某小区增设电梯项目部门现场踏勘意见表》显示:2023年2月17日,“区水利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消防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保科)”经办人在“是不是具备增设电梯条件”一栏签署“是”,但未加盖该单位公章。
再查明,钟鼓楼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关于撤销某某小区X号楼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的告知书》,自行撤销了其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的对某某小区X号楼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联合审查意见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申请书》;2.《业主书面同意意见》、授权委托书;3.《增设电梯费用分担协议》;4.增设电梯示意图;5.申请增设电梯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房产证复印件;6.杨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7.《某某小区X号楼增设电梯调解情况记录》《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签到册》;8.《关于增设电梯公示》;9.现场踏勘图片;10.《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11.《某某小区增设电梯项目部门现场踏勘意见表》;12.《关于撤销某某小区X号楼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的告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四条“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规划与用地审查,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审查,特定种类设备检验登记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业主申请、组织公示、异议调解等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就案涉楼栋增设电梯事宜进行审核检查主体适格。
实体上,《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以本楼栋计算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第七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2)。(二)增设电梯示意图(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3)。经现场踏勘,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还要提交下列材料:(三)施工图(包括在含地下管网的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上制作的总平面图,以及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论证报告和消防技术标准说明。
(四)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设计施工图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4)。(五)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电梯使用管理以及电梯的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书面分担协议(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5)。(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上述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委托别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还应当提交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设计施工图的书面同意意见。本案中,钟鼓楼街道办事处在审核增设材料时,未查明案涉《业主书面同意意见》中签名是否均系产权人所签,亦未核实业主是否提交增设电梯设计施工图的书面同意意见,属事实认定不清。
程序上,《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二)现场踏勘。自收到合乎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作出是不是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初步判断,并出具书面意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本案中,钟鼓楼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加装电梯的材料后,未组织各个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尽管“区水利局”等部门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17日在《增设电梯项目部门现场踏勘意见表》对案涉楼栋“是不是具备增设电梯条件”一栏签署“是”的意见,但是现行有效的《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对于现场踏勘的内容、所涉部门与原《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均有不同之处,且案涉楼栋真实的情况也有一定的可能发生变更。在此情况下,原踏勘意见表不能代替本案中的踏勘结论。综上,被申请人对于增设电梯材料的审核事实认定不清,亦未组织合法有效的现场踏勘。
鉴于被申请人已于行政复议期间自行撤销了其对某某小区X号楼申请增设电梯作出的案涉联合审查意见,本案已无可撤销内容;且经本机构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坚持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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