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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高新贷2.0”管理办法》,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扎实做好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推动银行机构不断的提高支持科技型企业质效,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金发〔202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青岛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贷2.0”,是指在管委提供风险补偿增信的基础上,由合作银行按照公司发展全生命周期,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不同授信额度支持的一种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高新贷2.0”贷款支持对象须在青岛高新区注册,在高新区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为自有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办公场所),符合一定资质的科技型企业。
1.种子期为年出售的收益(以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近12个月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符合其中一项即可,下同)2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雏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瞪羚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注:资质认证需在有效期内,且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若企业资质发生明显的变化,需及时通知合作银行,否则视为违约,合作银行有权重新调整贷款额度。
“高新贷2.0”企业以及它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 按照科技型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四个生命周期分别提供最高500、1000、1500、2000万元授信额度,具体额度可根据公司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由合作银行自行确定。若企业在贷款期间实际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合作银行可调整授信额度。
原则上合作银行以信用方式给予企业授信支持,也可根据公司情况追加其他增信措施。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的企业情况除外),其小两口原则上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七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建立“高新贷2.0”风险共担机制。
统一以合作银行申请“高新贷2.0”风险补偿时企业的年度授信总额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其中:对公司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1000万元(含)、1000-1500万元(含)、1500-2000万元(含)的,风险补偿资金分别承担70%、50%、30%、2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分别承担30%、50%、70%、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
合作银行负责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公司可以提供贷款资金,按照风险分担责任,对逾期贷款尽责追偿。合作银行不得怠于行使债权、追偿权而扩大风险补偿金补偿数额,否则区风险补偿资金不予风险补偿。
1.合作银行在授信发放时,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或已进入五级分类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
4.合作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的;
5.合作银行为企业发放的贷款未用于该公司制作经营、而是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和参与民间借贷、投资长期资金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6.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投入方向为购买固定资产的(如厂房、大型成套设备等);
10.其他法律和法规禁止的行为以及经高新区管委主任办公会认定的其他不应予以补偿的行为。
1.合作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
2.其他法律和法规禁止的行为以及经高新区管委主任办公会认定的其他不应予以补偿的行为。
1.授信业务逾期后,合作银行未按规定及时催收,未履行尽职义务的,不配合第三方机构完成项目尽调工作的;
2.授信业务逾期后,应当在申请代偿前,合作银行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的;
3.授信业务逾期后,合作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存在违反监督管理要求,未做必要的风险分类等或已经受到相应处罚的。
(一)贷款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高新贷2.0”。公司能够向同一家合作银行分批次申请“高新贷2.0”并提款,但任一笔“高新贷2.0”的申请和发放均须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且单户“高新贷2.0”年度授信总额不允许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单户贷款额度上限。同一企业不可以跨银行申请“高新贷2.0”。
(二)贷款审批。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鼓励合作银行探索建立简便高效、科学合理的“高新贷2.0”授信评估模型,为客户精准提供授信服务。
(三)贷款形式审查。合作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后,向财政金融部提交审查材料。财政金融部就企业是不是满足“高新贷2.0”支持条件等向经济发展部、投资促进部、科学技术创新部征求意见,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及时反馈企业情况。之后,财政金融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高新贷2.0”贷款审查意见》。合作银行收到意见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首笔放款,并在每笔“高新贷2.0”贷款发放及归还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金融部报备贷款余额情况。
(四)贷后管理。合作银行负责“高新贷2.0”的贷后管理,每半年向财政金融部提交一次贷后走访情况(包括:企业经营情况及较放款时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经营变动或财务数据恶化等)。在财政金融部审查后,合作银行对符合“高新贷2.0”支持条件的企业可开展续贷,鼓励“无还本续贷”,单次续贷的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
(一)尽责催收。合作银行自“高新贷2.0”贷款逾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逾期贷款情况告知财政金融部。
(二)风险补偿。贷款发生逾期后,合作银行应积极追偿,并积极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在法院立案后,且贷款本金逾期满180天仍没办法回收的,可向财政金融部提出补偿请求。财政金融部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合作银行补偿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相关企业发生不良贷款的原因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财政金融部核查确认后形成汇报材料提请高新区管委主任办公会决策,获准后按照高新区风险补偿资金所承担的份额给予风险补偿。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追偿。当发生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各自作为责任主体依法进行债务追偿。合作银行应于每季度首周向财政金融部如实报送追偿进展情况。
(二)退回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处置费用后的资金,优先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高新区财政。不良贷款产生的利息、罚息等相关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三条 建立熔断机制。各合作银行应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建立贷款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有效地发现和预警潜在风险。风险补偿金对合作银行发放“高新贷2.0”建立熔断机制。
每月统计不良贷款情况,单家合作银行开展“高新贷2.0”逾期90天以上的不良贷款占其全部贷款余额(即“不良率”)超过5%时,暂停该合作银行新增“高新贷2.0”投放;整体合作银行开展“高新贷2.0”逾期90天以上的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即“不良率”)超过10%时,暂停所有合作银行新增“高新贷2.0”投放。同时合作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贷后管理,及时跟进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追偿;每季度向财政金融部报告不良贷款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财政金融部职责。财政金融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高新贷2.0”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资金从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择优确定合作银行;牵头建立和定期更新“高新贷2.0”支持企业库。
第十五条 经济发展部职责。经济发展部定期提供和更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雏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工业公司、省级瞪羚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等名单。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创新部职责。科技创新部定期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更新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企上市培育库名单。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职责。合作银行建立健全“高新贷2.0”工作机制;自主开展贷款审批、发放等全流程管理;加强贷后管理,按照实际申报风险补偿;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和风险处置;定期向财政金融部报告“高新贷2.0”业务开展、贷款风险等情况。
第十八条 经济发展部、科学技术创新部、投资促进部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协助提供贷款企业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容错纠错。建立“高新贷2.0”运作容错纠错机制,对“高新贷2.0”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实施容错纠错。
第二十条 “高新贷2.0”补偿范围为政策期实际发放的增量贷款,以及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高新贷”存量贷款,企业“高新贷”存量贷款在多家合作银行申请的,需转入同一家银行后可新增“高新贷2.0”贷款授信。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开发线上服务平台,对“高新贷2.0”产品发布、贷款申请、审批备案、贷后管理等实施全流程线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由青岛高新区管委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本办法与国家法律和法规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国家法律和法规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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